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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124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闽药采〔2015〕1号)有关规定,各采购片区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只能从省食药监局确定的11家配送企业中选择确定。现对各采购片区已遴选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配送企业与生产企业确定的原委托配送企业不一致的予以变更(详见附件)。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品种配送企业变更名单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