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要点
阅读数:1228 招标区域:河北河北 日期:2009/10/27

一 招标目录范围

1、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全部按规定参加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麻、精、毒、放等管制药品及中药饮片等特殊药品除外)

2、编制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目录的药品,采用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方式进行。未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二 医疗机构

河北省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它医疗机构参加

三 经办机构

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四 报名条件

国产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

无 质量层次规则

第一质量层次

专利药品;1999年以来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药品;化学新药。

第二质量层次

原研药品(即失去专利保护的专利药品);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

第三质量层次

全国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500家企业的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欧美认证药品;普通GMP药品

六 限价规则

1、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设置投标药品标底价。标底价应作为评判投标人投标报价、网上竞价报价和选定中标(入围)药品的重要依据。标底价可在投标前或开标后公布。

2、标底价应按以下办法设定:

1)参照本省和周边省(区、市)最近一期药品集中采购同一药品的中标价,取其相对低值设定。没有参照价的,可不设标底价。所参照的价格遇有国家调价时,应按调价幅度相应调整。

2)可以为每一生产厂家生产的每一品规药品设置标底价,也可以不区分生产厂家为同一通用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设置一个标底价。

七 报价规则

1、投标报价应以药品最小包装内的最小单位的单价报价。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超出小数点后2位的,四舍五入。报价应为包括所有税费和配送费用在内的货架交货价,即投标人对医疗机构的实际供应价。

2、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在河北省医疗机构的现行供应价。按国家规定加成以后,不得高于国家规定零售价、企业自主定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3、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不同包装的同一药品(指: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相同的药品),可以采用允许投标人对所有包装药品同时投标报价的办法,也可采用规定投标人选择其中一种包装作为标准品投标报价的办法。如采用标准品投标标价的办法,其它包装的同一药品不再报价,如标准品获得中标,其它包装的同一药品自动获得中标。

八 评审入围规则

(一)数据分流

1)将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相同的药品,按照不区分生产厂家划分为一个竞价组。

2)将同一竞价组中投标药品在3个(含3个)以上的,分流为评标药品,同一竞价组中投标药品在2个(含2个)以下的,分流为议价药品。

3)分组、分流完成以后,应按照《评标标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生成每一投标药品的客观得分。

总分 评价指标及权重 100 客观质量分(权重**%=**分) 质量标准(权重**%=**分) 质量可靠性(权重**%=**分) 生产管理质量层次(权重**%=**分) 第一质量层次 第二质量层次 第三质量层(GMP) 客观价格分(权重**%=**分) S=40×(最低投标报价/P);S:某企业的价格得分;P:某企业的投标价格 主观质量分(权重**%=**分) 临床疗效(权重**%=**分) 安全性(权重**%=**分) 品牌知名度(权重**%=**分) 主管信誉分(权重**%=**分) 信誉等级(权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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