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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谈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我单位受个旧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对个旧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二次)(A、B标段)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现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编号:ZD201500122/1;
2.2 采购内容如下:
| 序号 | 产品项目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交货地点/备注 |
| A标段 | ||||
| 1 | 空气净化消毒器 | 2 | 台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B标段 | ||||
| 1 | 婴儿培养箱 | 2 | 台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2 | 婴儿培养箱 (带上下蓝光) | 1 | 台 | |
| 3 | 胎心仪 | 2 | 台 | |
投标人可结合自身情况投报一个或多个标段。
三、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2、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3个月内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及2015年连续三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缴税情况的相关证明;
3.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3.4、根据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等的红检联发[2012]1号文件要求,谈判申请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开具的参加此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原件,有不良记录或无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谈判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
3.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注册登记表;
3.7、谈判申请人近三年(2012年至今)具有曾经成功地完成过类似项目的服务经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服务清单、成交通知书或合同)
3.8、本项目整体报价,整体成交;
3.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10、谈判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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