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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批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经研究,决定对公开招标采购范围内的药品进行集中采购。特邀请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一、采购范围:详见《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
二、采购方式:对纳入公开招标采购范围内的药品,实行集中采购。
三、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四、采购文件获取:企业使用用户名、密码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下载。企业的被授权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详见附件)、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境外产品代理协议书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15日(工作日)到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领取用户名、密码。已参加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企业使用原用户名、密码。
五、资质证明文件申报方式及时间: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企业申报全程采用无纸化电子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操作说明另行通知),不接受企业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时间:2016年1月16日8:30至2016年2月26日17:00。
六、本次集中采购采用数字证书认证方式,数字证书办理方式详见数字证书使用指南。
七、联系地址及方式
地址: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
咨询电话:0531-67873123,67873167(受理大厅)
0531-67873135(技术支持)
电子邮箱:sdyypt@163.com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