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川药采联办〔2016〕10号关于发布《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解释说明一的通知
阅读数:837 招标区域:四川 日期:2016/3/29

根据前期双信封招标中各企业提出的问题,经药采中心梳理后,提交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讨论议定,现进行统一解释,作为方案补充。

1.同一企业同一品种有多个品规的首仿认定问题。

解释:若新药证书标注有具体规格,仅判定标注规格为首仿(创)药品,无具体规格,则判定该通用名/品种下所有规格均为首(仿)药品;均无新药证书的,以药品批件标注的规格为判定依据。

2.企业需提供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中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该证明为固定版式,具体查询时限有何要求?进口药品企业如何开具相关证明?

解释:关于企业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按照《关于在医疗药品、医用器械集中采购工作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3)相关规定执行。

3.进口药品暂无法提供与新注册批件对应一致的新说明书的能否申报参与集中采购?

解释:在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前,企业须提供与药品批件、药品质量标准相符合的说明书审批备案件或原件。

4.若同一厂家的两个产品按照方案划分到同一招标单元,造成同一企业占用多个技术标入围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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