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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府谷县、神木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省卫生监督所:
为及时准确掌握药品供应信息,综合解决临床用药短缺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短缺药品监测报告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点选择
(一)省会城市三级综合医院2家,分别是陕西省第一人民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
(二)妇女、儿童、肿瘤专科医院各1家,分别是西北妇女儿童医院、西安市儿童医院、陕西省肿瘤医院;
(三)非省会城市地市级综合医院2家,分别是安康市中心医院、榆林市中心医院;
(四)县级综合医院3家,分别是延川县、西乡县、镇安县人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家,分别是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街道办事处卫生服务中心,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家,分别是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中心卫生院,汉中市洋县洋洲镇中心卫生院,榆林市横山县高镇中心卫生院。
二、监测、报送内容
(一)监测内容
1、监测全省(市、县区)范围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无企业供应和配送率低的药品信息。
2、收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短缺药品预警信息。
3、对监测点报送的短缺药品信息进行核查,分析原因,完善和修正信息中的错漏内容。
(二)报送内容
监测内容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送。医疗卫生机构监测点报送《医疗卫生机构监测点短缺药品信息表》内容见附件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药品信息表》内容见附件二,省级汇总后报送(内容选项具体要求见附件说明)。
三、工作要求
(一)监测时间及报告周期。本监测报告为月报制度,各监测点每月最后一天下午17时前报送;省卫生监督所每月5日17时前(遇节假日顺延)报送。各监测点从2016年5月起,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填报短缺药品信息;省卫生监督所从2016年6月起给国家报送,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二)监测报告职责及任务。监测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牵头,协调药监局药品采购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药品督查室与监测点共同实施监测工作。
采购中心负责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药品信息功能设置,信息平台的维护;卫生监督所药品督查室负责汇总审核监测点信息,分析平台和监测点数据,提出应对措施,并每月向国家和省卫计委上报一次监测数据和各监测点负责填报的相关数据,分析短缺原因,按时上报相关数据。
(三)各监测点和设有监测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实施短缺药品监测报告的同时,要对本地区药品短缺的原因、趋势及影响进行调查分析,并对短缺药品保障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卫计委。
(四)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监测工作,精心安排,各监测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各市于4月29日前将监测点确定的专人姓名与联系方式一并报省卫计委药政处(见附件三)。
省卫计委药政处联系人:陈存生
电话:029-89620750(传真)
省药监局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联系人:王宝银
电话:029-62288269(传真)
省卫生监督所药品督查室联系人:张芳
电话:029-87305710
关于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的通知-附件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