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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计生委,委属(管)医疗机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384号)要求,为了做好我省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我委制定了《山东省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有关市、县(市、区)和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方案
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是构建以基本药物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一直以来,一些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货的情况不断发生。为及时准确掌握药品供应信息,综合解决临床药品短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试点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3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平台数据监测和监测点数据上报相结合的短缺药品监测机制,采取分类管理、定期上报的方式,及时收集汇总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监测点短缺药品数据,准确掌握和分析药品供应信息,综合解决临床药品短缺问题,提高药品可及性,保障群众基本用药。
二、分类原则
短缺药品是指一定时期内不能正常供应、影响群众疾病防治需求的药品。根据实际供应情况,将短缺药品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短缺药品:断货。
二类短缺药品:正常需求下单,供应量不足或不及时,月到货率低于60%。
三类短缺药品:在已知缺货情况下,少量下单少量供货。
三、完善短缺药品监测功能
(一)设立短缺药品监测点。按照布局均衡、统筹兼顾的原则,我省遴选确定了33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短缺药品监测点(附件1),包括:省属三级综合医院,妇产、儿童、肿瘤专科医院,市级综合医院,县级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完善平台监测预警功能。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功能(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5〕26号)要求,结合我省短缺药品监测工作需要,开发并完善短缺药品信息报送和监测分析功能。
1、信息报送功能。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监测点短缺药品信息表》(附件2)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药品信息表》(附件3)标准开发信息报送功能,建立规范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监测点和国家药管平台信息报送渠道。《医疗卫生机构监测点短缺药品信息表》由监测点采取点选输入方式,直接在平台页面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短缺药品信息表》根据平台采购数据整理生成。
探索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短缺信息反馈机制,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可预见的相关药品短缺原因、时限等信息提前上传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2、监测分析功能。接收监测点报送的短缺药品信息,对平台监测数据和监测点上报数据进行梳理分析,核查短缺是否属实并分析原因,完善和修正信息中的错漏内容。
(三)实行统一药品编码标准。短缺药品信息监测和报送执行最新版“国家卫生计生委药品基本数据库”统一药品编码标准,按照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