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工作,配送关系顺利建立,保障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15号)和《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33号)文件,现进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补充备案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第一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在《关于公布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审核结果的通知》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2.在《关于公布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补充报名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5]15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3.在《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33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二)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在《关于公布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5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2.在《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第二次补充报名信息审核结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6]33号)文件中结果公布审核通过的配送企业。
二、应提交材料
(一)第一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1);
3.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供货承诺书(附件1-2);
4.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附件1-3);
5.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生产企业配送申请书(附件1-4)。
(二)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1);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供货承诺书(附件2-2);
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附件2-3)。
三、提交材料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6年7月14-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昆区乌兰道18号包头市卫计委副楼219室)。
联系电话:0472-2173023
联系人:贾荣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参加补充配送企业报名的资料须由企业被授权人亲自递交,所提交材料必须为原始材料,邮寄、传真件不予受理。
2.备案材料严格按附件所列的标准格式填写,统一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封面需标明第一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备案或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经营企业备案,提交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原印章,各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配送资格。
3.委托配送协议中,地区一栏统一填写包头市,不允许填写其他盟市或包头市的部分旗县区。
4.配送企业备案时暂未签订委托配送协议的,最晚在公示期结束前递交,我们将集中进行审核配送关系,逾期上交的将进行日常受理。
5.第一批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购销合同与廉洁购销合同签订按照《关于签订包头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高值医用耗材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的通知》(包药采发〔2015〕10号)文件要求签订和备案,第二批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购销合同与廉洁购销合同签订按照《关于包头市签订第二批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廉洁购销合同和购销合同的通知》(包药采发〔2016〕5号)文件要求签订和备案。
6.最新动态请随时关注包头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息网(http://www.btypcg.com.cn/)。
?
见附件:
?
?
?
?
?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