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招标

文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
阅读数:368 招标区域:云南 日期:2016/7/19

 

                           文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文山市财政局批准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云南加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文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委托,对文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云加政采【2016】03号)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特邀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竞争性磋商。

1、项目名称:文山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16年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云加政采【2015】03号

3、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3.1、详见招标文件内采购清单及项目要求,本次招标只为二个标段,分标段投标,分标段中标。本次招标 不接受 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一标段:1.台式胎儿母婴监护仪  数量 6 套

        2.产后康复、盆腔炎综合治疗仪  数量 2 台

二标段: 1.电子阴道镜   数量 1 台

        2.酶标仪  数量 1 台

        3.洗板机  数量 1 台

        4.干式生化分析仪  数量 3 台

        5.经穴脉冲导入治疗仪  数量 2台

*以上设备技术参数详见第三章技术参数

*采购预算额:85.2万元

4、供应商资格要求:

4.1必须为有供货能力及承担项目能力、良好资信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并具有以下证照的国内公司:

投标人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4.2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竞争性磋商 不接受 联合体磋商。

5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磋商保证金必须在2016 7 28 日前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转账”或“电汇”形式提交到保证金专户,其它形式的磋商保证金概不接受。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时,需在转账凭证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磋商保证金缴款单位名称必须和供应商单位名称一致,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参与此次磋商活动。

保证金专户:

户名: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 文山民丰村镇银行卧龙支行

银行帐号:5326218401600000037842

6竞争性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

竞争性磋商文件于 2016 7 19 日至 25 日每天上午 8:30分~11:30分、下午14:30分~17:30分(节假日除外)在云南加定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文山市三鑫机电城内车辆管理所旁)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售后不退。

满足资格要求有兴趣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报名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携带以下资料的证件(原件)及提交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原件审验后退回):

a投标人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b投标人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c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

d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具有产品厂家授权书及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

e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f供应商的开户许可证(原件)

g 报名函填写后盖上供应商的公章(原件)

以上资格证明为必备条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须年检的证件,年检章应清晰可辩,如有一项未提供或所提供的证件不在有效期内,在资格审查时将视其为不合格供应商。

7、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6 7 29 日下午 15   00 分截止,地址: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8、磋商时间:2016 7 29 日下午 15 00 

磋商地点:文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磋商申请单位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的所有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及磋商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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