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各有关企业:
根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名参加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和药品资质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专家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的药品品种进行了限价(准入价)审定,现将企业和药品资质以及限价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准入价)结果:执行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相关药品的企业请登录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结果公示”栏目查看药品信息及限价;其他企业和药品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后查看本企业资质和药品审核信息。
二、公示时间:
2010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17:30。
三、有关限价(准入价)说明:
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的基本药物,采用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入围数据(以下简称A组)和广东、云南、江苏、山西、广西、陕西、江西、甘肃、河北、宁夏、新疆等省(区)近期挂网药品价格的数据(相关省份中标数据以卫生部药品交流平台数据为准)(以下简称B组)为依据,B组按照价格(包括差比价格)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后,取倒数第二、三个价格的平均值作为B组价格;若该药品B组中标省份少于4省,按照该药品已有价格省份最低价作为B组价格;B组价格确定后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或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比较“谁低取谁”,并经基层药学临床专家论证后作为2010年此类药品限价。若内蒙古自治区有价格依据而B组无价格依据的,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为依据。若内蒙古自治区无价格依据的依照上述方法确定的B组价格作为2010年此类药品限价。若内蒙古自治区和B组无价格依据的品种,由报价人在资质审核时提供的其他省份中标价格,取其最低价作为准入价。
四、其他事宜:
1、若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的企业和药品资质以及药品限价(准入价)结果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10年10月30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后,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2、限价(准入价)主要依据广东、云南、江苏、山西、广西、陕西、江西、甘肃、河北、宁夏、新疆等11省(区)近期挂网药品价格的数据制定,如对相关省份中标数据有异议,须提供相关省份中标通知书或由相关省份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
3、对参加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药品资质的初步审核结果已在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各有关企业可登录系统查看,如对药品审核结果有异议请相关企业于2010年10月30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后,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
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将不再受理。
附件: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信息审核申诉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