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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渭南、汉中、安康、延安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4号)要求,明确我省第二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经相关市(区)确认,现将《陕西省第二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单位名单》予以印发。至此,我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在全省基层医疗机构实现全覆盖。
五市一区要严格按照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整体部署,全面落实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场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全面做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培训、宣传、监管等工作,确保列入名单的机构全部配备、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省的稳步推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