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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9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赣财社[2010]16号)精神,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补偿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2010年为全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49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萍乡、新余、鹰潭三个设区市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今后,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巩固和扩大试点的范围。
二、条件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达到《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赣卫药政字[2010]1号)的有关规定条件。
三、办法
我省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事服务费暂按照以下办法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如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统一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报销,较乙类药品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比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
2、将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和目前对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项目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设立医疗保险药事服务费项目,药事服务费暂按参保人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量的15%,通过购买服务转换机制的方式,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审核结算,逐月拨付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上月结算资金应在次月10日前拨付到位;对实施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和按人头付费的统筹地区,可综合考虑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付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时,建立谈判机制,通过总额预付、定额结算、按病种结算或按人头付费等相关付费方式,实现医疗保险补偿;通过购买服务,促进机制转换等办法,如增加购买居民检查、治疗等项目,实现医疗保险补偿。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住院参合农民,按其住院医疗费用中基本药物(含经省政府批准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使用总额的15%逐月补偿,参合农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报销比例在原定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10%的基础上再提高5%,由医疗基金补偿,最高比例控制在95%以内,其他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增加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落实医疗保障资金。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切实落实各项医疗保险资金及配套资金,确保医疗保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医疗保险协议规定,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以保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使基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达到《江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件。
(三)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测算相关费用时,要充分做到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并综合考虑基金收支平衡。
(四)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收支核定和收支监管,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促进基层医疗机构改革。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