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0年陕西省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数:1129 招标区域:陕西陕西 日期:2010/11/2

各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省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我市已完成药品配送企业遴选和配送区域划分工作,下一步将开展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配送合同的签订、正式开展配送工作,为确保配送工作有序开展,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合同书(样本)
2.汉中市各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及配送企业联系方式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确保全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指为规范药品统一配送行为,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有序开展,由药品配送企业交纳的药品配送合同履行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按照标准收取、依规管理、及时退付的原则。

三、药品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按所配送县区的区域缴纳,除留坝县、佛坪县分别为5万元外,其他各县区分别为1万元,期限按配送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四、已经确定为汉中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的配送企业,须在确定配送区域后,一周内向县区卫生局缴纳。

五、配送企业必须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分别交市、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

六、配送企业违反《陕西省“三统一” 药品配送企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由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同意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药品配送企业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约期限结束后,若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由收取单位将本息全额退还。

八、保证金收取单位应专户专账专票管理,并按要求填报保证金收取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收取单位和市、县区药品“三统一”办公室保存。

九、在药品统一配送活动中,因配送企业的违约行为扣除的保证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本办法由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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