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有关内容补充和更正通知(一)
阅读数:1007 招标区域:广西广西 日期:2010/11/2

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精神,为顺利推进2010年度广西药集中采购各项工作,明确工作办法,规范操作流程,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补充和更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采购文件》第44页第二点“基准价制定”:

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取五省平均值与2009年度广西入围价二者的均值作为基准价,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

补充更改为:

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取五省平均值与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价(以下简称2009年度广西入围价)二者的均值作为基准价,但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

(一)如果本次投标与采纳的各省中标结果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的产品,其基准价按广西、广东、云南、江苏、陕西和内蒙古最新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数据标准化后取五省平均值与2009年度广西入围价二者的均值作为基准价。

(二)如果所投标的产品包装与采纳的各省中标结果的包装均不一致,取五省同一产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的标准价(中标价÷包装)的平均值,与广西相同规格不同包装标准价的平均值的均值作为该产品的最终平均标准价。本次所投标产品基准价为该产品的包装×该产品的最终平均标准价。

(三)限价品种的限价价格:取该产品的基准价与2009年广西入围价的低值为限价价格。如果2009年度广西入围价中无该投标产品的包装时,则以该产品的包装×该产品的广西相同规格不同包装标准价的平均值为2009年广西入围价(计算值)。

二、对《采购文件》第46页第一点“报价原则”增加补充以下内容:

(六)无基准价的品种根据以下三种情况报价:

1、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西区物价主管部门已定价的品种,报价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

2、属于产地省级(除广西外)物价部门定价的品种,其报价不能高于产地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最高零售价扣除流通差价价格,报价同时在系统相应栏目内将产地省级物价定价的价格及批文(批件、公示或公告号)文号填上,并于2010年12月6日前将产地省级物价定价的相关文件递交至采购服务中心。

3、企业自主定价的品种由生产商根据实际情况报价。

三、对《采购文件》第50页第二点“评标标准”:

(一)药品质量(45分)、(二)药品价格(35分)、(三)生产规模(10分)、(四)产品质量可靠性和信誉(10分)

更改为:

(一)药品质量(55分)、(二)药品价格(35分)、(三)产品质量可靠性和信誉(10分),竞价、限价评分标准见附件1。

四、对《采购文件》第51页第三点“评标方式”:

(二)评标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对药品质量、药品价格、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可靠性和信誉等指标进行评价。

更改为:

评标专家根据专业知识,临床使用情况对药品质量的相关指标进行主观评价。

五、对《采购文件》第52页第(二)点“限价中标规则”中:

其他品种进入议价程序,专家以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议价确定中标品种。

补充议价程序内容为:

(一)专家组对限价品种制定专家参考价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专家参考价自行在报价系统内修改产品报价,报价不能高于上一轮报价价格、不能低于生产成本。

(二)所有进入议价程序的限价品种由系统根据专家主观分和产品客观分计算出综合评分。

(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确定为中标品种。

1.限价报价不高于专家参考价。

2.专家组按记名投票方式对限价品种进行投票,所得票数在半数以上。

3.综合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

六、对《采购文件》第52页第(三)点“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中标规则”中:

接受2009年度广西药集中采购中标价的可直接进入2010年所有的中标目录;不接受或新报名的第一轮报价后进入评标程序,取相同包装材料的所有议价产品按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综合折扣率,由专家按50%比例确定中标生产商。更改补充为:

接受2009年度广西入围价的可直接进入2010年所有的中标目录,不再参与报价;不接受或新报名的品种解密后再进行一次报价,此次报价价格不能高于上一轮报价价格、同时不能低于生产成本,报价后取相同包装材料的所有产品按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综合折扣率,综合折扣率由低到高排序,按50%的比例确定中标生产商;厂家数量为奇数时,按(n+1)×50%确定中标数量。同一竞价组中标品种最多不能超过4个。

七、对《采购文件》第56页“中标品种价格调整”第六点后增加补充第七点,内容如下:

所有中标品种的中标价不能高于2009年度广西入围价;不同规格、性状的中标价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后不能高于2009年度广西入围价(详见附件2)。

八、对《采购文件》第56页“中标品种价格调整”第六点后增加补充第八点:

为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公平公正原则,生产企业执行达到GMP标准的统一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品种,其中标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在药品价格制定的正式文件中标注特定企业名称的同种药品品种中标价格。

附件:1. 2010年度广西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竞价、限价品种评分标准

2. 关于中标价调整及基准值设定方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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