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川药采联办〔2016〕34号关于对《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重要更正的通知
阅读数:811 招标区域:四川 日期:2016/8/29

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相关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对2016年8月5日公布的《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中第四大点“谈判(议价)流程”的第(一)点“上限价格和参考价格”的第1点“谈判(议价)上限价格”的表述更正如下:

1.第(1)小点更正为:有四川省现行挂网价的,以四川省现行挂网价作为上限价格。

2.第(2)小点更正为:无四川省现行挂网价的,以外省省级最低5个省中标/挂网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上限价格。

8月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谈判(议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药采联办〔2016〕26号)同时废止。

 

附件:谈判(议价)实施方案部分内容进行重要更正的通知附件.doc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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