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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精神,现将3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 9月1日起,将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纳入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附件1)。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盐酸埃克替尼及吉非替尼纳入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救治范围(方案见附件2)。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2〕22号)精神,制定具体的门诊救治实施细则。
三、各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对纳入门诊重大疾病救治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补偿的贵重特定药品的管理。一要加强特定药品处方管理。定期对参合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开具特定药品;每次开具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个月。参合患者因病情不能亲自就诊的,应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并开具证明;二要实行特定药品包装回收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特定药品管理、登记制度,并设立特定药品专柜。救治对象领取特定药品时要当面拆除并回收包装盒,在下次领取特定药品时要交回包装盒(袋)或注射安瓿。
附件:1、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基本目录方案
2、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救治范围方案
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基本目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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