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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以下简称《条例》),建立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监管严密的疫苗流通机制,依法、科学、规范预防接种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管理
(一)全面实行疫苗集中采购。
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使用计划,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由公民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市级公共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具体采购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另行制订。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疫苗供应情况,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和调配,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严格规范疫苗销售行为。
疫苗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统一疫苗配送途径。
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直接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将疫苗配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一类疫苗运送分发至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四)保证疫苗全程冷链储运。
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证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脱离冷链,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并保存2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受或购进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
(一)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提高接种服务可及性。
全市预防接种工作实行集中接种服务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规范设置接种单位(门诊),明确其预防接种责任区域,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5公里;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和接种点。
(二)强化接种资质管理,提供均质化接种服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服务,按照《重庆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加强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做到冷链配备、疫苗管理、公示内容、服务流程、接种登记、工作制度“六统一”。接种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重庆市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三)规范接种服务行为,保障预防接种安全。
接种单位要主动及时为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接种人员要遵循《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严格执行接种告知、登记、接种、留观、不良反应处置等预防接种程序。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严禁违规采购、销售和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对第二类疫苗资金实行财务部门统一收支,集中核算管理,依法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开展查验补种、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工作。学校和托幼机构要督促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儿童补种。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跨区县(自治县)或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决定,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五)做好异常反应处置,全面落实补偿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强化报告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诊断、鉴定、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