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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流通环节加价率控制,现决定将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廉价药以外省定价药品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加价率统一确定为15%,以往与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调整后的药品加价率政策,现将部分省定价药品和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中标零售价格重新计算并公布(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所列价格从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省定价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2、市场调节价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