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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医改工作调度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9日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适用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经营企业开具一次发票;由药品经营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自行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公立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经营企业只结算配送费用。
(二)药品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药品经营企业应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配送工作。
(四)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向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五)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签订配送协议,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能及时配送到位。
(六)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
(七)公立医疗机构应对采购药品的票据进行审核,做到票据、账目、货款一致,并向药品经营企业索取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药品经营企业公章原印章)。
(八)对发生灾情、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需要应急调拨药品的除外。
(九)国家关于“两票制”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