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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示挂网限价药新申报产品审核结果和最高挂网限价的通知》(川药械采〔2016〕139号),对以下产品填报的全国省级中标/挂网价经核查无误的,现予以挂网(详见附件),同时将原属于“挂网限量采购药品”中的相应产品删除。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执行挂网采购的药品表.xls
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