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2015年山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历史采购量大的目录中议价和谈判药品确认或修改全国最低价及报价的通知(晋药招〔2016〕47号)
阅读数:834 招标区域:广东 日期:2016/11/11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山西省2015年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同一评审单元同一竞价组中只有一家或两家企业投标的药品,采取议价和谈判方式采购。由于我省实行先报价后资质审核,部分议价和谈判采购药品在竞价分组结果未最终明确的情况下,所报价格与《实施细则》不符。经山西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企业须根据《关于公布2015年山西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历史采购量大的目录投标药品竞价分组结果的通知》内容,对同一评审单元同一竞价组中只有一家或两家企业投标的本企业投标药品的全国最低中标价及报价进行确认或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价原则
1、企业本次报价不得高于本企业在山西省的上一轮中标价;不得高于本企业2013年以来全国最低中标价(广东、重庆药交所价格除外);不得高于本企业在本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中的第一次报价。
2、全国最低价指本企业2013年以来正在执行的全国(不包括广东省和重庆市)最低中标价。如目前暂无山西省上一轮中标价或全国最低中标价的,须与本企业同品种同剂型药品的全国最低价进行差比,按照差比价关系计算后填报全国最低价并进行报价。
3、既无山西省上一轮中标价,又无全国最低价,且本企业无同剂型药品的,企业报价不得高于同一评审单元同一竞价组其他企业同规格药品报价,若高于同竞价组其他企业报价,则调整为与其他企业同规格药品相同报价。
4、没有任何报价参照依据的药品暂不挂网。待该药品出现两个以上省份中标价后,再按其最低价予以挂网。
5、未修改全国最低价及其报价或未对原报价进行确认的企业,若无特殊说明,则视为企业认可第一次填报的全国最低中标价及报价。


二、报价要求
1、企业确认或修改本企业投标药品的全国最低中标价及报价必须符合报价原则的要求,经查实未按照报价原则填报的企业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2、报价时间: 2016年11月11日-11月15日17:00。
   附件:议价报价操作手册.doc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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