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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卫办发〔2010〕234号
金湖县、洪泽县、淮阴区、清河区、清浦区卫生局,淮安经济开发区城乡事业局:
根据《江苏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医改目标责任状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须以省辖市为单位在省公布中标(入围)的基本药物产品中,选择确定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现将选择确定的《淮安市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全市基本药物目录的使用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淮安市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供本市范围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地不得随意增减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县(区)为单位在“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统一采购基本药物。
二要明确进度。各地要根据市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在45天过渡期内,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库存药物清理工作。自目录下发之日起,45天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单位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
三要强化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学习《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保证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四要加强沟通。各地要将目录使用情况及时反馈,市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对基本药物使用目录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其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按规定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
附件:淮安市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第一批)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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