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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限价(准入价)制定办法》(以下简称《限价(准入价)制定办法》),依据《限价(准入价)制定办法》对通过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资质审查、参与网上报价的药品制定了限价,经专家会议审核,现予以公示。另外组织专家对部分企业和药品质量信息进行了认定,一并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限价(准入价)查看方式:各有关企业登陆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结果公示”栏目,查看有关药品限价(准入价)信息。
二、公示时间:
2010年11月18日至11月22日17:30。
三、其他事宜:
1、对于没有限价(准入价)的药品,相关企业务必于11月22日17:30前提供建议限价(准入价),逾期不提供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负责。
2、若相关企业对201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限价(准入价)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10年11月22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后,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3、限价(准入价)主要依据卫生部药品信息交流平台公布的相关省份(见《限价(准入价)制定办法》)近期挂网药品价格数据制定,如对相关省份中标数据有异议,须提供相关省份中标通知书或由相关省份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
4、对部分企业和药品质量信息有异议的,请相关企业于2010年11月22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或企业被授权人签字后,由被授权人当面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或邮寄方式不予受理。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专门设立接待室(接待室设在一楼办事大厅旁),负责企业申投诉资料的受理,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将不再受理。
附件:
1、 部分企业和药品质量信息表
2、 2010年度内蒙古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信息审核申诉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