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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卫生院: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五项重点改革之一。为建立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以下简称“三统一”),遵照市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发(2010)10号文件,全县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省上确定的药品统一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政策。为确保能够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现就实行药品零差价政策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必须从11月1日起,执行基本药物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使用率达到95%以上。药品购进计划以乡镇(包括辖区所有村卫生室)为单位统一报送药品配送企业。
二、村卫生室必须100%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零差价销售政策,代配送费用由配送企业支付。
三、各乡镇卫生院要在显眼的位置制作电子显示屏,滚动显示药品品种、规格、价格,向群众进行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必须做好基本药物销售的台帐。
五、中药饮片和非基本药物品种按规定加成率加价,按原进购渠道采购。
各医疗机构要打破“以药养医”的运行机制,预防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执行基本药物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规范医护人员执业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认真执行医护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减轻群众看病用药负担,使广大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