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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第二类疫苗和集中仓储配送服务集团采购工作,加强评审专家选取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第二类疫苗和集中仓储配送服务集团采购工作中评审专家的选取。
第三条 建立第二类疫苗专家库。评审专家按照分类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 在专家评审前24小时内启动抽取程序。被抽中的评审专家,采取电话和短信的方式通知本人。如评审专家因故无法出席,补抽相应专家。
第五条 疫苗评审专家组和仓储配送企业评审专家组均由7名专家组成。疫苗评审专家组应包括3名疾控系统免疫规划及相关专业人员、2名药学及药品检验专业人员、1名儿科临床医生、1名行政管理人员。仓储配送企业评审专家组应包括2名药品流通领域管理和GSP管理人员、2名行政管理人员、1名疾控系统免疫规划及相关专业人员、1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1名信息化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个评审专家组中不出现2名以上同一单位的人员。
第六条 评审专家认为本次评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在评审工作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 为评审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解答有关方面对本项目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时除外;
(三) 发现申报企业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从专家库行政管理领域专家中,随机抽取1名专家作为评审监督员,现场监督专家抽取、现场评审等环节。
第九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员和评审专家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纪律。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