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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方案>的函》(宁非公经发)〔2016〕14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清退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和药品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有关事宜的复函》(宁财(综)函〔2016〕263号),现将清理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退范围和上缴范围
(一)清退范围。2006年以来,原自治区卫生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干部培训中心)代收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全部履约保证金。
(二)上缴范围。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以及因生产、配送企业注销或原始票据丢失等原因无法清退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
二、清退程序
(一)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按照缴纳单位及原始凭据进行履约保证金梳理、汇总。
(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委托专人负责办理清退工作。为保证工作时效性,各生产配送企业须一次性清退历年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请提前做好金额核算及材料整理等准备工作。
(三)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办理履约保证金清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配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 中标(挂网)药品(医用耗材)通知书复印件;
3.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干部培训中心)开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
4.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户名、账号);
5.药品(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生产配送企业工商部门批准变更文件,或者宁夏回族自治区药招办批准变更文件。
(三)自治区卫生计生干部培训中心与生产配送企业委托人核对履约保证金数额,核实无误后,填写《履约保证金退款单》,并将款项支付企业。
三、清退时间和地点
(一)清退时间
2017年2月13日-2017年5月31日(节假日除外)。
履约保证金清退时间及区域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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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生产(配送)企业所属省(直辖市、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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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28日 |
甘肃、陕西、宁夏、内蒙古、青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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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3月19日 |
河南、湖南、河北、湖北、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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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31日 |
新疆、云南、西藏、四川、辽宁、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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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6日 |
广东、贵州、重庆、海南、吉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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