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0年广东省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数:1065 招标区域:广东潮州 日期:2010/12/7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潮人社〔2010〕29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3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规定的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0%的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二、《药品目录》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原《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在完成过渡后停止使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286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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