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7年福建省关于《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的政策解读
阅读数:906 招标区域:福建 日期:2017/2/7

《福建省实施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发布后,社会各界给予高度的关注,为便于各界对《规则》的准确理解与把握,现就相关问题统一做以下解读:

一、关于“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解读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与以往药品采购的本质区别是不属于招标采购,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挤压药品价格虚高空间,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原则,对全省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耗材),实施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确保药品(耗材)供应及时到位、临床用药(耗材)安全有效。为此,省级平台为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依据《规则》对《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实施“限价挂网”,鼓励各个片区医疗机构在平台“限价挂网”的基础上,发挥采购主体作用,进一步与企业进行带量谈判议价“阳光采购”( 即省级平台实施“联合限价”,医疗机构在平台上“阳光采购”)。

二、关于《采购目录》的编制

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是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去除灰色、价格真实”的原则,在我省第九标目录基础上,结合对按专业委员会分工负责的省属公立医院所申报的调整目录、以及九标执行以来社会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后编制。

采购目录实行阳光遴选实名负责制,目录的制定终极责任直接到人,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录的删减编制主要依以下情况进行:

(一)对九标执行中采购金额大的辅助性用药、重点监控品种以及不属于基药、低价药目录的中成药注射剂和明显存在虚高价格的药品予以剔除;

(二)对不在《福建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内的抗菌药物不纳入采购目录;

(三)对一些九标未入围的国家基本药物以及省属医疗机构申报并通过评估的品种和一些群众常用的“价廉有效”的药品(如:中成药“感冒灵颗粒”、“清凉油”等)予以增补。

本次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确定目录共计药品1979种2253条,其中,西药1432种1697条,中成药547种556条。

三、关于企业申报

明确“只接受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即产品生产批件标注的企业)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即直接海关报关的企业)的申报”,要求“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分装)和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只能授权一个自然人(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为授权代表负责本次药品联合限价采购活动的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此杜绝医药代表对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干扰。籍此再次提醒各生产企业应切实承担“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规则》要求进行授权和申报。

四、关于申报产品的分组

(一)申报人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凭数字证书登录平台,准确填报、上传相关信息资料。相关申报资料在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挂网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平台将依据产品申报资料按照《规则》的分组办法进行预分组,如果申报人发现产品分组与《规则》要求不符,可及时实名申投诉(即明确生产企业、授权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并提供有效依据材料以便及时有效核查。在不影响报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我们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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