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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关于印发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阅读数:1202 招标区域:浙江杭州 日期:2010/12/3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象山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84号)和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0〕1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工作方案。
一、实施机构与时间
(一)实施机构
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具体机构名单见附件)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未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二)启动时间
基本药物制度统一启动时间:2010年10月25日零时开始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范围内未设置住院床位或住院床位数在30张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住院床位数在30张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为补充,原则上不得使用其他药物。30张及以上住院床位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病人的用药,应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确因临床需要,可按有关规定适度使用其他治疗必需药物。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Ⅰ类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二类疫苗、计划生育药具及公共卫生工作开展必需的部分生物制剂仍按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配备和使用。
(二)实行零差率销售。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加成,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基层医疗机构现有库存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按省集中采购价格销售;其余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集中采购价;因特殊情况准许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也必须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暂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暂不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网上集中采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应统一通过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
(四)集中配送。基层医疗机构应按照《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和《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根据就近、便利、及时、稳定原则选择生产企业委托的中标配送商(含其配送合作伙伴)配送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和其他允许使用的药品。
(五)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将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报销比例应高于其他药物,具体方案另定。
三、实施步骤
(一)过渡阶段。从开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实施单位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现有库存药品;对常见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等门诊用药可配备一定比例纳入医保目录(包括儿童增补药物)的其他临床常用药品,其品规数量控制在全县累计50种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所有药品总收入的15%以内。对于规模较大(住院床位在30张及以上或设有多个专科)的基层医疗机构的住院病人用药,可配备部分其他常用药品,其品规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通用名总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县级专科医院,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为单位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在门诊和住院均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药物的使用品种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以县确定的50种过渡期药品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其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销售按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有关政策执行。
(二)完善阶段。过渡期结束后至2011年12月底,只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过渡期间允许使用的其他药品,不得使用库存药品。
(三)全面实施阶段。全县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阶段的具体要求及相关政策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制订、工作任务推行、实施过程监管、绩效总结评价、政策修正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实施单位必须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落实分工和职责,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发改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统筹与协调,并做好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药监部门负责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配送环节、基本药物的质量以及零售药店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行监督管理;社保(农保)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制度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衔接;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基层医疗机构人员编制,推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改革;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宣传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宣传工作,积极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三)完善财政补偿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正常性收支和建设发展支出,按照不同方式进行管理。对正常性收支,原则上按照“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绩效考核”的方式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制订。
(四)落实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09〕19号)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07〕58号)的有关规定,遵循“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由卫生部门提出编制配备方案,报编委审定。
(五)强化绩效考核。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绩效工资政策,在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分级管理、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卫生、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机构财政经费补助、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在确保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拉开各医疗机构间的投入水平,建立合理的绩效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用药管理,规范用药行为。卫生部门应在系统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处方行为,加强用药监管,确保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采购及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网下采购、二次议价、返点返利、收受回扣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类媒体和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普及基本药物知识,转变不合理用药习惯,正确引导群众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安全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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