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
为有效贯彻落实《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渝卫药政发〔2016〕92号)精神,按照市卫生计生委专题研究两票制有关工作会议纪要要求,现将两票制界定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票制界定及信息更新
从2017年4月1日起,各药品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流通集团型企业、经营企业需在重庆药交所交易平台的“两票制管理”功能模块中进行信息更新,签署《公示承诺书》(附件1),并将相关认定证明材料上传平台,此工作应在4月30日前完成。各医疗机构应从4月1日起,根据企业信息更新情况,及时调整优化配送渠道,重新签订合同。
(一)对视同为生产企业的认定。
1.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以下简称集团母公司)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公司鲜章。
②若该经营企业尚未在重庆药交所注册会员,则还需提供该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加盖本公司鲜章。
③持股证明(证明集团母公司在其投资设立的经营企业的持股比例):该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加盖工商部门档案查询章的出资证明材料;该经营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在工商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记载其股东及股本构成情况的公司章程,并加盖集团母公司及本公司鲜章。
④集团母公司出具的该经营企业仅销售本集团药品的公示承诺书,并加盖集团母公司及经营企业鲜章。
以上材料由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在药交所交易平台上传,企业未在药交所注册成为会员的,需按照《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会员注册后上传。
2. 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该总代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②若该总代理尚未在重庆药交所注册会员,则还需提供该总代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加盖鲜章。
③境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全国总代理正式授权书或该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管理公司(或代表处)提供的药品总代理授权书;授权书或其附件中应明确代理药品的通用名、规格、剂型、代理期限等具体信息;全外文授权书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件。
④境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该总代理为全国唯一总代理的公示承诺书;属境外药品的,公示承诺书需加盖境外生产企业或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管理公司(或代表处)法人代表签字或鲜章;属境内药品的,公示承诺书需加盖药品生产企业鲜章。
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是药交所会员的,直接上传以上资料;不是会员的,须先注册成为会员后上传。对于境内药品的国内总代理由生产企业上传以上资料,生产企业不是药交所会员的,须先注册成为会员后上传资料。
3.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视同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该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②若该代理商尚未在重庆药交所注册会员,则还需提供该代理商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加盖鲜章。
③境外生产企业或该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管理公司(或代表处)出具的直接进口药品的代理商正式授权书;授权书或其附件中应明确代理药品的通用名、规格、剂型、代理期限等具体信息;全外文授权书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中文译件。
④境外生产企业或该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管理公司(或代表处)出具的该代理商为重庆地区唯一代理的公示承诺书,并加盖其法人代表签字或鲜章。
以上资料由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经营企业在药交所交易平台上传,如经营企业不是药交所会员,须先注册成为会员后上传资料。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格证明,以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药品上市许可及批准文号等有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