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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价联〔2010〕9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局,省垦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要求,现决定对基本药物价格进行专项调查,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
本次调查范围为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调查对象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有关药品经销企业。调查年度为2008、2009、2010三个年度。调查内容为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调查分工
本次调查由省、市(地)、县(市)物价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药品经销企业基本药物购销价格的调查;省卫生厅以及各市(地)、县(市)卫生局负责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购销价格的调查。
三、调查要求
市(地)、县(市)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药品经销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和情况汇总。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统一以电子版的形式分别报送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邮箱:wujiajujgc@126.com)和省卫生厅(邮箱:yaozhengchu@163.com)。
被调查单位要真实、准确地填报《基本药物价格调查表》,并上报所在地物价、卫生部门,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企业,要给予严肃处理。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将组成明察暗访组,进行巡查和抽查。
附件:基本药物价格调查表(请到在线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O一O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