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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械采〔2017〕72号关于开展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限价药品增补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1221 招标区域:四川 日期:2017/4/27
各药品企业:
根据《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卫办发〔2015〕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开展挂网限价药品第一批增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挂网限价药品范围
除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药品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2015〕316号)、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双信封招标采购清单(详见川卫办发〔2016〕188号)、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低价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自行采购药品外的医保/新农合药品。
1.现挂网限量采购药品中属于上述范围的药品可以申报增补,资质合格的经审批后调入挂网限价药品采购范围。
2.新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原自费药品待四川省人社厅出台本地药品目录后再予增补。
二、最高挂网限价规则
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发布〈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解释说明三的通知》(川药采联办〔2017〕14号)。
本次申报产品的四川现行挂网价采集本通知之日正在执行的四川省挂网限价(不包括中标价、参考价)。
三、申报流程
四、申报资质要求
(一)目前尚未挂网备案的企业,请登陆药品基础信息库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产品资质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药品基础信息库网上填报药品信息(操作流程见附件1)。
若企业尚未建立基础信息库,请先按照《关于办理四川省“药品企业基础信息维护平台”数字证书的通知》(川基药采〔2014〕30号)要求领取数字证书,网上建立企业信息基础库,并递交企业信息纸质材料。
2.网上填报完毕并成功提交后,企业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现场递交产品纸质资质材料。
(1)纸质资料按照《关于建立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基础信息库的通知》(川基药采〔2014〕38号)及《关于进口药品基础信息维护的通知》(川基药采〔2014〕64号)等规定准备。
(2)企业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无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3)进口药品由集团内公司维护药品信息的,需提供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由集团外的一级代理商维护药品信息的,需提供进口药品生产厂对一级代理商的授权书(如授权书为外文的还需提交对应的中文翻译公证文件)。
3.资料审核通过后申报企业在网上申报相关项目并按要求填报申报产品相关价格信息(操作流程见附件3)。
(二)已按上述文件规定在省药采中心递交了合格基础资料的,只需在网上进行项目申报和产品报价工作。若基础资质材料过期的需补交新的相关合格资质材料。
五、企业报价规则
目前全国各省挂网/中标价格正在陆续更新中,为确保新增补药品最高限价作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采集申报产品最新价格信息,申报企业应按如下规则提供申报产品(同生产企业相同通用名、剂型、规格、装(重)量、转换比)的省级最低5个省中标/挂网标价、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销售价:
(一)省级最低5个省中标/挂网标价。
提供截止本通知之日正在执行的全国各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含中标/挂网等各类省级价格)中,价格最低5个省的价格。价格不足5个的,按实际个数提供。各省已正式公布中标结果但尚未发生交易的中标价格也纳入采集范围。按照四舍五入原则,采集的中标价格保留2位小数。其余报价要求详见川药采联办〔2017〕14号具体规定。
(二)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低销售价。
从2016年1月1日至本通知之日申报产品在全国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中最低的价格。
六、申报时间及地点
1.第一批集中递交产品资料时间: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20日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30。
地点:成都市玉林南街2号附3号一楼大厅(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第一批网上报价截止时间:2017年5月25日下午16:30。
2.业务咨询电话:028-69061908。
申报操作咨询电话:028-69062226。
七、注意事项
1.超过规定时限未递交资料的、未申报相关项目的、未报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本次增补资格。
2.未按要求如实提供价格的,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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