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7年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阅读数:1411 招标区域:海南 日期:2017/5/3

各市、县、自治县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洋浦卫生计生局:

现将《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行为,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用药需求,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海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以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药品采购服务机构。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艾滋病药、抗麻风病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药品配送模式

第三条中标药品、直接挂网药品(以下统称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产品的注册、报关企业,下同)可以选择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取得配送资质的药品流通企业进行配送。

第四条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药品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应严格选择被委托企业,保证药品质量安全与及时供应;被委托的药品流通企业对中标药品品种配送不及时或抽检质量不合格的,委托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可以直接从中标药品品种生产企业或从有配送资质的、受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流通企业购入中标药品。

第六条政府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应按照《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制”。

第三章药品流通企业资质和确认

第七条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流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二)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并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三)具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药品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满足及时配送要求;

(四)具有所配送药品类别的经营资格;

(五)截止申报前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等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申请配送集中采购药品的流通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书面申请,由省政务中心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公布。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网上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委托药品流通企业。

第四章药品配送要求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集中采购药品实行配送合同管理制度。药品流通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应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不得要求对方签订任何规定之外的附加合同。

第十条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应与接受委托配送的药品流通企业签订药品配送(购销)合同。合同应明确中标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流通企业需转配送关系无法达成一致的,需报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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