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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科工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洋浦社会发展局:
现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改办及相关部门报告。
海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物价局
2017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要求,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适用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即由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特别偏远的乡镇卫生院由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另行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每个药品,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生物制品除外)视同生产企业。
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生产企业可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也可委托流通企业配送。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通过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直接结算货款、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二)生产企业可将药品销售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应直接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如需委托其他流通企业进行配送的,流通企业必须提供药品调货单(同药品出库单),相互之间不得发生购销行为。
(三)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四)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五)药品生产企业在海南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主要由药品流通企业配合提供相关凭证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生产企业的资质,由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集中采购的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