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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
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我省医改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不绕弯子、不回避矛盾,始终将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作为医改的首要任务,强化体制机制创新,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一、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制度
(一)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制定出台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方案,突出“药价保”联动,完善药品采购目录阳光遴选机制,统一药品目录编码,实施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结算价。巩固扩大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点。(省医保办、卫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完善药品带量采购激励机制。制定出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考核奖励办法,鼓励各采购片区医疗机构在省级平台挂网价格基础上进行谈判。(省医保办、卫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三)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制定出台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意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药品购销“两票制”。鼓励实行集团化(各片区分公司、子公司)配送。全面实行医保阳光支付药械货款。(省医保办、医改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二、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四)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省、市两级分级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以及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价格项目规范之外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目录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并向社会公开后执行。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参与谈判以及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省医保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五)推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改革。改革医院按项目收费方式,在省属公立医院实施100个病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改革范围,2017年力争新增500种,同步完善临床路径。各地要同步推进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改革工作,做好价格数据测算,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患者负担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病种的价格及医保付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省医保办、卫计委,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六)改进新增医疗价格项目管理。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梳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求,促进医疗新技术和新手段推广应用,满足临床需求。(省医保办、卫计委负责)
三、深化医保制度改革
(七)改革医保支付管理。加强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精细化管理,建立公开科学动态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比例的调整机制。加强医保基金及其结余的预算管理,以收定支,统筹资金盘子,合理划分药品支付、医疗服务项目支付和服务设施支付的基本盘,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省医保办负责)
(八)统一医保目录。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六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标准、政策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经办),并实行市级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的政策统一,实现“四统一”(覆盖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经办)。(省医保办、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九)加强医保基金筹资管理。完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提高医保基金整体使用效率。研究建立职工医保省级调剂金制度,在巩固职工医保市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省医保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推进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探索研究制定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省级统筹方案,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组织实施,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省医保办,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保机构经办大病保险,研究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商保经办机构专业优势,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医保经办服务,形成多元经办、多方竞争的新格局。(省医保办、福建保监局,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