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对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限价进行公示的通知
阅读数:741 招标区域:辽宁 日期:2017/6/28

相关投标企业:

根据辽宁省《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7〕27号)的要求,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对限价挂网采购药品的限价进行制定,现将限价制定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示内容

根据《实施方案》限价制定规则,取全国各省现行采购价(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最低三个省的平均价与辽宁省现行采购价两者之间的低值。限价按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报价单位计算,限价制定单位以附表中标注内容为准。限价依据与所投产品剂型、规格、包装无法完全对应的,取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现行采购价格按照差比价计算该产品的限价,按照不同包装、不同规格的优先级别计算。本次仅对审核通过产品的限价进行公示。申报多个包装规格的产品,仅制定并公示最小包装规格产品的限价。限价公示内容如下:

1.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限价挂网采购药品的限价(详见附件1)。

2.无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中标价作为限价制定依据的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详见附件2)。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对该类产品将组织专家议定限价并公布。

二、申诉受理

对本次限价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在平台内进行网上申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附件3)。网上申诉后,在平台内打印相关申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打印的申诉内容和相关纸质申诉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递交。

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4)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诉受理时间

1.网上公示及申诉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7月7日。

2.纸质申诉材料接收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7月7日(周末及节假日休息),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纸质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606室

咨询电话:024-23447760

 

附件:1.限价挂网采购产品限价目录

            2.无同企业产品中标价作限价依据产品目录

            3. 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限价挂网采购网上申诉操作指南

            4.法人授权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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