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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事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卫计发〔2017〕59号)等精神,推进我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实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经研究,特制定《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施方案
海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海盐县财政局
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57号)、《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6〕67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社保事务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卫计发〔2017〕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三医联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基本药物政策;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药品采购配送新机制;按照“按需而设、为用而采、价格真实”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全程监管”的基本原则,在保障临床用药质量和需求下,建立区域内使用药品“量价挂钩,带量采购”的长效机制。
二、价格谈判主体和组织形式
(一)谈判主体:全县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组成采购共同体。
(二)组织形式:
1、成立海盐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徐世民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副组长:蔡卫勤县卫生计生局副局长
曹继旻县财政局副局长
许宏亮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成员:傅拥军县卫生计生局规财科科长
蒋延峰县卫生计生局基药办主任
陆海峰县卫生计生局医政科副科长
邹建伟县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张丽芳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药品采购价格谈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进行查处。领导小组下设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小组,挂靠在海盐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实施细则等相关事项。
2、药品采购共同体评判小组(以下简称评判小组),成员由县卫计、财政、人社及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专家组成,药品价格谈判由评判小组组织实施,由县纪检部门派驻县卫计局纪检小组全程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