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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新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丽卫发〔2017〕173号)文件精神,受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委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保证产品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负担。
(二)预防与遏制药品购销领域的腐败行为。
(三)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原则
坚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质量优先、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满足需求为导向,以落实带量采购、保障供应为前提实施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全程接受监督。
三、采购主体
由5家市级公立医疗机构、17家县(市、区)级公立医疗机构,以及21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成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简称共同体,同下)实施联合采购。
四、采购范围
2016年丽水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总金额排名前200位,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中标产品和浙江省备案采购药品。剔除第一批采购药品和其外用制剂、供货紧张、大病医保、低价与廉价范围内的产品及抗结核、抗麻风药物、抗艾滋病药物等。
五、实施规则
(一)价格谈判分组 。
依据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的质量层次划分确定价格谈判分组,浙江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第一、二质量层次产品为第一价格谈判组,其它产品为第二价格谈判组(2014年第二批药品的质量层次对应2010年全品种的质量层次)。
(二)报价原则。
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的供应商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1.产品报价不得高于当前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联动(采购)价格与最高(医保)支付标准。
2.产品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其它地市药品带量采购的最低实际采购价。
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均视为承诺其产品可作为替换备用,保证能够及时供应替代被撤销产品。
报价企业需作诚信承诺,如有发现虚假报价将直接淘汰或作为废标处理。
(三)成交结果。
1.在同一个通用名下,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的成交品种各不超过6个,原则上第一价格谈判组不多于2个,第二价格谈判组不多于4个(基药和儿科剂型酌情增加)。
2.结合使用情况,同一价格谈判组的成交品种优先选择常用的剂型和规格,以满足临床不同的需求。
3.在价格谈判中,如果竞争不充分、价格较高且降幅不理想的,可不予成交,鼓励选择优质低价的可替代药品。
六、工作程序
(一)公布目录。
本次价格谈判目录(附件1)是根据2016年丽水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上的采购数据,按采购总金额排名前200位通用名相对应的产品。经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讨论后确定,在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直5家医疗机构官网上发布。
(二)生产企业报名。
列入谈判药品目录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到丽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共同体办公室(简称市药品采购办,同下)报名,并提供以下书面的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见附件2):
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