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7年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阅读数:1607 招标区域:江苏 日期:2017/12/5

各市(县)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经信局、商务局、人社局、工商局、物价局,各市属、在锡省属医疗机构:

  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现将《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根据试行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无锡市医改办 无锡市卫计委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无锡市国税局 无锡市经信委 无锡市商务局

  无锡市人社局 无锡市工商局 无锡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30日

  

 

 

无锡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的文件精神和省医改办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医改办发〔2017〕12号)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加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优化药品市场结构,治理药品购销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均全国仅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市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医疗机构应提前将紧急采购药品申请报市卫生计生委同意后实施,事后应上报紧急采购药品的实施情况。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六)国家、省对“两票制”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在锡省属医疗机构。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施时间:第一批已上网采购的急(抢)救类、妇儿专科非专利等药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执行“两票制”。根据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工作进展情况,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谈判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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