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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2017年度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卫生计生部门及省级医疗机构和社会意见,并经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2日
2017年度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开展医药采购与医保联动工作实施意见》(甘医改办发〔2017〕9号)、《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甘医改办发〔2017〕12号)以及《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2017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总体目标
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实现全品种、全流程网上采购;发挥部门协同、联动作用,控制药品虚高价格,促进合理用药;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尤其是短缺药品的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工作原则
(一)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动态调整;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三)分级负责、分类采购、部门联合、政策联动;
(四)立足实际、推行两票、规范流通、保障供应。
三、相关职责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次药品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以下简称“省交易局”)负责本次分类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级医疗机构、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需要组织辖区医疗机构联合体开展议价和阳光采购工作。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市州网上议价场地和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省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及产品资质审核认可;发改部门负责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负责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衔接政策,参与药品竞价议价谈判;工信部门负责短缺药品储备保障及医药产业促进;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资质有关问题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处理;检察机关提供投标主体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采购主体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其它医疗机构参加集中采购。
<!--[if !supportLists]-->五、<!--[endif]-->政策联动
(一)三医联动
通过医保药品支付标准确定与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协同与价格联动,构建“超支合理分担,结余奖励留用”政策,激励医疗机构内在控费的动力,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二)不同分类采购方式的联动
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前80%)、医疗机构自主阳光采购(采购金额后20%),直接挂网采购(急救短缺不易采购药品的保障供应)和备案采购(急需或临时采购)不同采购方式间的联动,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分类采购制度,实现药品全品种、全流程、全过程的规范、阳光、透明。
(三)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联动
通过集中采购与动态调整的政策联动,理顺招标、采购与使用间的关系,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对中标后因采购数量小、采购金额低、供应不足、配送率低、质量不合格、以及因市场发生变化再按原中标或挂网价格供应显失公平或出现结构性供应短缺的,通过对品种(公开招标中标药品、阳光采购挂网药品、直接挂网药品、备案采购药品之间的调整)、质量(对质量不合格的暂停交易、质量隐患消除后恢复挂网)、价格(符合目录管理要求及尊重市场实际可升可降)的动态调整,建立药品采购动态调整管理机制。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与2017年动态调整相关联。
<!--[if !supportLists]-->(四)<!--[endif]-->集中采购与执行“两票制”联动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流通环节执行“两票制”的联动,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五)集中采购与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
通过药品集中采购与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动态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短缺药品清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
第二部分 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整体工作计划及征询医疗机构意见,除《2013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础大输液类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2016年度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继续执行原中标结果外,以上目录外的化学药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中成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本次采购范围。
一、采购目录
按分类采购政策规定,分公开招标目录(含竞价议价采购)和阳光采购目录两大类。
(一)公开招标目录
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且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非专利药品进行公开招标;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前80%但同一竞价组有效竞标企业不足3家的药品,采取议价方式采购。采购金额依据全省医疗机构2016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金额计算,同一通用名同规格不同企业药品合并统计。
(二)阳光采购目录
采购金额排名后20%的药品、采购金额前80%但属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全部纳入阳光采购目录范围。其中妇儿专科药品为国家示范目录内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为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及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内药品;常用低价药品按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确定。
<!--[if !supportLists]-->(三)<!--[endif]-->目录遴选编撰原则
1.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
除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甘肃省分类管理目录(急救、短缺、直接挂网)药品和儿童药品外,公立医疗机构所使用药品,原则上均应按“一品三剂型两规格”原则遴选:即每种药品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库数据及本方案规定,汇总、整理、遴选药品公开招标目录和阳光采购目录。对可替代的剂型、规格进行必要的吸收合并,尽可能选择覆盖面广、生产企业多、具有代表性的剂型规格,严控可被替代的独家剂型、独家规格的入围比例。采购目录应同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兼顾不同人群用药需要。
2.坚持“以用定采”采购原则
阳光采购目录严格按“以用定采”原则确定入围目录。除新药专项药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监测期内的一类新药、新增适应症的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药品、改变用药途径的药品、独家品种、妇女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专用剂型规格药品可允许企业申报外,其余药品均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备案采购且符合阳光挂网要求,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号)常态纳入。
3.坚持“基本药物优先”原则
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和《甘肃省基本药物调整目录》(2013版)确定2017年基本药物目录部分,即仍沿用《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2014〕5号)目录一。基本药物未纳入的剂型、规格,严格按《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2014〕5号)目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