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7年广东省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药品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阅读数:766 招标区域:广东 日期:2017/12/14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受 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的委托,拟对 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药品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将优先确定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供应商参加谈判。

 

一、采购项目编号:441300-201712-078-0023

 

二、采购项目名称:惠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药品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550,000

 

四、采购数量:1次

 

五、项目内容及需求: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详细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

 

六、供应商资格: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投标人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4、 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 谈判响应供应商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需要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及对应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可以参见《附件二:一般投标格式文件》,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响应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谈判响应供应商可以参考投标文件格式出具书面材料。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谈判活动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同时,对法律、法规的相关依据进行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 投标人需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 供应商没有违反谈判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3、 谈判响应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4、 谈判响应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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