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数:575 招标区域:广西 日期:2018/1/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9日

 

南宁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

 

为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行为,保障药品供应,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求。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为目标,通过建立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全市医药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医疗用药,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到2020年,建立规范有序的药品供应和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提高药品质量疗效,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1)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对辖区内涉及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和指导,鼓励相关企业尽快开展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收集企业参与评价的品种面临的困难和要求,如属扶持政策、资金方面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2)优先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享受与原研药同等待遇,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供临床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超过(含)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招标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配合协调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承接我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生物等效性试验。(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3)落实一致性评价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4)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仿制药技术改造,实现产品产业化。对重点参评品种的相关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优化产业升级和产品产业化等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

(5)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参评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相应奖励或其他优惠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食药监局)

2.加强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6)强化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要将数据可靠性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发现数据不可溯源、不真实的,要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7)加强对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督促企业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8)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药品标准,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药品原辅料、调整生产工艺。督促企业对药品原辅料变更、生产工艺调整等进行充分验证,按有关规定申报。(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9)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组织药品生产监管、稽查和检验机构,联合开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

3.加大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10)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技术创新,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科研院所研发新药及关键技术,提升企业的药物创新能力和药物的质量疗效。(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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