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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泉州市中医院委托,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500]QZKDZB[GK]2018001、医疗设备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350500]QZKDZB[GK]2018001
2、项目名称:医疗设备
3、招标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允许进口数量品目号预算合同包预算投标保证金1
1-1听觉诱发电位系统是1(台)24000024000048002
2-1血液透析滤过机是3(台)720000720000144003
3-1神经肌肉刺激治疗仪是1(台)22000022000044004
4-1耳声阻抗测量仪(中耳分析仪)是1(台)10000010000020005
5-1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是1(台)53000053000010600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进口产品,适用于(合同包1,合同包2,合同包3,合同包4,合同包5)。小型、微型企业,适用于(填写合同包或品目号)。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包:1
明细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等。1、投标人应提供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具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须提供复印件)。如果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关证明。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5、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谈判(自然人除外)。
包:2
明细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等。1、投标人应提供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具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须提供复印件)。如果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关证明。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5、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谈判(自然人除外)。
包:3
明细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等。1、投标人应提供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具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须提供复印件)。如果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关证明。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5、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谈判(自然人除外)。
包:4
明细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等。1、投标人应提供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具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须提供复印件)。如果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关证明。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5、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谈判(自然人除外)。
包:5
明细描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由招标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等。1、投标人应提供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的,应具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以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须提供复印件)。如果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应提供相关证明。 2、投标人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4、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得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书面声明函)。 5、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应为投标人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投标人为投标人代表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或社保机构出具的),否则视为无效谈判(自然人除外)。
6、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或事项:
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cz.fjzfcg.gov.cn)注册会员,再通过会员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进行报名及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名
),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招标文件售价:0元
8、供应商报名开始时间:2018-03-22 17:07 报名截止时间:2018-04-06 17:07
9、投标截止时间:2018-04-12 09: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及地点:2018-04-12 09:00,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11、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12、本项目采购人:泉州市中医院
地址:泉州市笋江路388号
联系人姓名:黄艺宝
联系电话:059522202932
采购代理机构: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泽路10号(市水电综合大厦)三楼北半部
项目联系人:小何
联系电话:0595-22286909
网址:cz.fjzfcg.gov.cn
开户名: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泉州市坤大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