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7〕126号)等文件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会商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8日
广东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会商工作机制
为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7〕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坚持分层监测、分级预警、分类储备、分步应对,建立健全我省短缺药品保障联动会商工作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快速联动,高效开展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工作任务
(一)统筹推进我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通知》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评估和情况通报。
(二)指导全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建设,统筹省级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药具管理中心,省直部门现有药品流通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机构用药系统、生产经营企业供应系统的协调应用。
(三)组织开展省内短缺药品及其原料药生产供应现状评估,对监测预警信息快速联动处理,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药品临床供应。
(四)指导和推动各市、县(区)建立相应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联动会商工作机制。
(五)指导有关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落实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的应对措施,加强协作配合。
(六)研究落实国家小品种药品(短缺药)生产基地建设。
(七)确定广东省短缺药品储备目录、国家定点生产推荐目录和广东省重点监测短缺药品清单,开展药品储备及调运工作。
(八)其他短缺药品保障有关事项。
二、工作方式
联动会商机制分为联动和会商两种方式。
(一)联动方式主要针对药品供应保障简单情形,按职责分工,由负主责的职能部门牵头,与其他职能部门、省药品交易中心、各地市对应职能部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进行应对处理。
(二)会商方式主要研究解决药品供应保障复杂问题,按照方案程序组织遴选审定广东省短缺药品储备目录、国家定点生产推荐药品目录和广东省重点监测短缺药品清单(组织遴选审定工作方案见附件),制定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保障政策措施等,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召集多部门会商。
三、工作制度
(一)联动制度。对情况明确、职能清晰的药品供应保障问题,按照职责分工由牵头职能部门,直接联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省药品交易中心、相应地市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医疗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应对处理。
(二)会商制度。涉及药品保障复杂问题,采取会商方式研究解决。会商方式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或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专责小组会议合并召开。可视研究审议具体工作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邀请其他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会议。会商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三)信息通报制度。联动处理牵头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处理情况,《会商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并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