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广西将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
阅读数:1168 招标区域:广西南宁 日期:2018/5/28 17:20:57

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生产商、配送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的规定,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为做好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36种国家谈判药品在我区的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中的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均可以提出申请。


二、递交资质证明材料


(一)属于36种国家谈判药品(见附件1)目录内的仿制药,请按附件2要求,由企业被授权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桃源办公区二楼大厅递交资质证明材料;


(二)谈判药品仿制药由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报价(不得超过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中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三)如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不一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


三、注意事项


(一)相关材料需由被授权人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递交,如需变更被授权人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将审核为不通过:


1、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规违法,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2、2015年以来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企业涉及商业贿赂案件的。


3、生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GMP或GSP认证证书被主管部门暂扣或吊销的。


4、未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


5、2015年以来有生产假药记录的企业,不接受其报名。生产假药记录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举证材料时须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附件:1、36种国家谈判药品目录


2、资质证明文件递交说明及资料模板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部


2018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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