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辽宁省2018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告(第1号)
阅读数:1757 招标区域:辽宁 日期:2018/7/3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2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27号)规定,经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对新批准上市创新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新批准上市药品、定点生产药品、市场撮合药品、邀请招标药品等7类药品进行直接挂网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参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采购范围
(一) 新批准上市创新药品(详见附件1)。
(二) 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详见附件2)。
(三) 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详见附件3)。
(四) 新批准上市药品(详见附件4)。
(五) 定点生产药品(详见附件5)。
(六) 市场撮合药品(详见附件6)。
(七) 邀请招标药品(详见附件7)。
二、 采购方式
(一) 对新批准上市创新药品、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实行参考价挂网采购。
(二) 对新批准上市药品、邀请招标药品实行限价和参考价分类挂网采购。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卫发〔2017〕27号)规定,以通用名、剂型、规格进行区分。
(三) 对定点生产药品,实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同等条件下确定一个价格较低且价格和供应一年内保持稳定的生产企业作为定点供应企业。
(四) 对市场撮合药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撮合议价。
三、 材料申报
(一) 申报主体
必须是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在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报名)视同生产企业(下同)。
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申报材料的,需要同时报送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详见附件8)。
(二) 材料申报
生产企业的材料申报实行承诺制,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申报的所有材料和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对于参与本次集中采购的药品,无需在网上填报信息及参考价(限价),仅需递交纸质资料。具体包括:
1. 授权书。
2. 承诺书。
3. 企业信息材料。
4. 产品信息材料。
(三) 材料申报要求
1. 企业信息材料

表1 企业信息材料一览表
 

装订顺序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标准格式

1.1

企业资料包装文件封面

原 件

附件9

1.2

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原 件

附件10

1.3

生产企业承诺书

原 件

附件11

1.4

《GMP认证证书》(国产药品生产企业提供)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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