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1年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省基本药物招标投标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阅读数:939 招标区域:吉林吉林 日期:2011/8/14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吉林省基本药物招标工作已经展开,为做好投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务必高度重视投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切实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本地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依法严格审查,如实开具证明材料。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开具证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国家局和省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中,有生产假药、劣药记录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本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生产假药、劣药记录的;

三、具有以下情形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开具证明:

(一)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撤销GSP证书的;

(二)2009年8月10日至今,被国家局和省局质量公告,有经营假药、劣药记录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属本情形的,请提供行政处罚通知书及处罚机关证明);

(三)因违法经营麻黄碱复方制剂,被国家局及有关部门通报,或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

(四)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的行为。

四、各市(州)局根据本地监管情况,对辖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省局稽查处根据省级有关部门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审查,并对总体审查意见负责。

五、申请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加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并具有在电子监管平台核注核销基本药物的记录。

六、请各市(州)食品药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监管情况的汇总,并按照上述要求,严格审查企业投标资质,如实开具有关证明文件。对审查不严格、不按标准审查、违规出具证明的,省局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药品投标证明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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