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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蓝莓育苗室建设采购项目
阅读数:360 招标区域:辽宁 日期:2018/11/22

  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蓝莓育苗室建设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蓝莓育苗室建设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DXZ201815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星霖

项目联系电话:0411-6251103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村民委员会

采购单位地址: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徐本海18741151999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宋星霖0411-62511033

代理机构地址: 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建设大街一段275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工程名称: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蓝莓育苗室建设采购项目(二)工程地点: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三)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响应国家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的号召,彻底摘除“空壳村”的帽子,经大营镇大营村“两委”商议,报镇党委同意,建设蓝莓育苗室育苗项目。具体内容如下:1、暖棚工程。建筑面积为826m2,条形毛石基础,砌筑400mm厚空心砖墙,大棚采用钢骨架、外设棚膜棚被,设置一台卷扬机。2、管理房工程。建筑面积为15 m2,轻钢彩板房,梁、柱、檩条采用80*40*3mm镀锌方钢管,墙面及屋面采用80mm轻钢彩板复合板。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2015新标准)及以上资质;(3)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无处罚期内不良记录。(4)外地投标人须具有在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具有相关经营范围);非投标人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售后服务机构(具有相关经营范围)须有投标人和售后服务机构之间盖有公章的委托协议;注:A.截至2018年12月3日,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采取截屏等方式留存。 B.供应商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8.7208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8年12月04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11月23日 09:00至2018年11月29日 15: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建设大街一段275号(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投标单位携带下列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至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A.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B.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明(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人签字);C.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2015新标准)及以上资证书原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E.项目负责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F.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外地投标人需提供);G.售后服务机构委托协议(外地投标人需提供);H.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告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原件。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12月04日 09:00至2018年12月04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建设大街一段275号(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8年12月04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建设大街一段275号(大连雪山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宋星霖

项目联系电话:0411-6251103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③提供本企业及所供产品制造企业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本年度出具的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中小企业: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投标人投标产品是小微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小型企业给予6%的扣除,微型企业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4.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5.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的监狱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5.1.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5.1.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5.2投标人投标产品是监狱企业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产品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6.1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6.1.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6.1.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6.1.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6.1.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6.1.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的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6.1.6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6.2投标人投标产品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其产品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投标报价计算。

6.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其享受的价格扣除比例取小微企业扣除率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扣除率中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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