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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黑龙江省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阅读数:841 招标区域: 日期:2011/11/2

省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函〔2011〕29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1〕3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局关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办函〔2011〕356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基本药物电子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流通〔2011〕49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00号)有关规定,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如果某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电子监管,不管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中标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一律进行赋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全国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应按照上述原则加强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无权作出批准国家基本药物中标企业暂缓实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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