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因第四批《城市社区常用零差率药品集中议价采购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即将到期终止,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东营市城市社区常用零差率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东营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采购办”)受全市11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4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委托,对第五批城市社区基本药物进行集中议价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供应企业或生产企业参与竞争报价。
一、议价品种:本次议价采购共415个品规药品、25个品规输液液体。具体药品或输液液体名称、剂型、规格、产地等详见《东营市城市社区基本药物集中议价采购需求一览表(药品部分)》和《东营市城市社区基本药物集中议价采购需求一览表(输液液体部分)》。
二、成交周期:共3个月,自2010年7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6日止。
三、议价办法:参加议价的药品供应商或生产企业需通过电子邮件(报名时一并提供报价邮箱及联系电话)对药品和输液液体进行分别报价(其中,输液液体只允许生产企业报价),议价评审专家组根据药品或输液液体报价、质量保障、配送服务、付款要求、以往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评审和比较,综合评定成交供应商或生厂企业各1-2家。
四、合同签定:成交供应商或生厂企业须在中标起3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定点购销合同,药品或输液液体用量由采购单位根据临床需要确定(每月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购置计划最多不超过3次,最低不少于1次)。
五、付款方式:定期结算,压批付款。
六、提交材料:
1.企业简介及业绩;
2.必须书面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国家GMP或GSP认证证书,以上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副本原件验证;企业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5份。
七、报名时间:有意参加议价的供应商或生产企业代表,请于2010年7月7日上午9时至11时,将有关资料邮寄或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东营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采购办(东营市卫生局办公大楼513房间),并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整,否则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无故中途弃标、中标后不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者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滞押金,待合同履行完毕后3日内无息返还;未中标者投标保证金3日内无息退还。
八、投标时间: 2010年7月9日上午9:00至10:00。通过资格审核的投标供应商或生厂企业务于此时间段内,按规定将药品或输液液体报价目录(为捆绑式报价,药品或输液液体缺一品规报价不可,并按原规定目录顺序报价。其中,输液液体只允许生产企业报价)通过邮箱发送到东营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采购办,否则按弃权处理。邮箱:dyypcgb513@126.com。
附件:1.东营市第五批城市社区基本药物集中议价采购需求一览表(药
品部分)
2.东营市第五批城市社区基本药物集中议价采购需求一览表(输
液液体部分)
3.东营市城市社区基本药物集中议价采购采购方名录
4.评标前事先告知事项及附带条件
联系地址: 东营市卫生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216号)
邮政编码: 257091
联 系 人: 伊先生、石女士
咨询电话: 0546-7998801、7913598
传 真: 0546-8330007、8331763
电子邮箱:dyypcgb513@126.com
东营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采购办
2010年7月2日
附件3:
东营市城市社区基本药物集中议价采购采购方名录
一、东营区:(共25处,其中中心7处、站18处)
(一)黄河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黄河路街道办事处燕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东城街道办事处明月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东城街道办事处海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东城街道办事处清风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胜园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七)胜利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八)胜利街道办事处新兴社区卫生服务站
(九)胜利街道办事处新胜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东营区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一)东营区新区菊香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二)东营区新区桂香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三)文汇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四)文汇街道办事处胜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五)辛店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六)辛店街道办事处福兴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七)辛店街道办事处西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十八)东营市东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九)东城鞠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十)东城金水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十一)东城北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十二)东城泰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十三)东城鞠园新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十四)东城兴盛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十五)东城安宁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河口区:(共2处,其中中心1处、站1处)
(二十六)河口区河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十七)河口区黄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广饶县:(共5处,其中中心1处、站4处)
(二十八)广饶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十九)广饶西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十)广饶月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十一)广饶渤海明珠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十二)广饶乐民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垦利县:(共6处,其中中心1处、站5处)
(三十三)垦利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十四)垦利和平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十五)垦利胜兴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十六)垦利万光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十七)垦利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十八)垦利康居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利津县:(共6处,其中中心1处、站5处)
(三十九)利津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十)利津镇府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十一)利津枣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十二)利津三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十三)利津西郊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十四)利津北郊社区卫生服务站
六、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共1处,其中站1处)
(四十五)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附件4:
评标前事先告知事项及附带条件
供应商或生厂企业代表:
在正式议价评标之前,请认真阅读以下内容。如继续进行议价投标,表示您已经完全清楚并接受以下规定和条件。
一、事先告知书
(一)评标原则。本次议价评标以目录内药品或输液液体单价合计金额和参照上一季度目录内药品或输液液体使用量汇总计算的总金额作为评定供应商或生厂企业的主要依据,参考质量保障、配送服务、付款要求、以往业绩、企业信誉等内容,按照价低中标的原则,最后综合评定成交供应商或生厂企业各1-2家。
(二)报价要求。为便于综合测算,招标文件中所列415个品规药品和25个品规输液液体均须提供单价报价。投标人报价必须按《药品需求一览表》规定的药品或输液液体名称、剂型、规格和生产厂家及顺序,填报将药品或输液液体配送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价报价(其中,输液液体只允许生产企业报价),报价为捆绑式报价,每缺少一种品规药品或输液液体的单价报价,则该报价作废。
(三)最高限价。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采购办参照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近期药品或输液液体采购价格和上一季度使用量,设定了目录内药品或输液液体单价合计金额和参照上一季度使用量汇总计算总金额的最高限价,如投标供应商或生产企业最终报价计算结果高于最高限价则该报价作废。
(四)合同履行。如成交供应商或生产企业未在中标之日起3日内与采购方签订定点购销合同,或在签订购销合同之日起5日内,未按规定药品或输液液体品种、剂型、规格、产地、质量和有效期等条件及时供货,不能满足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基本药物需求,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采购办可终止该供应商或生产企业中标资格,并全额扣留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五)采购期限。集中议标采购调整为每季度组织一次,以定期集中网上议价采购方式(邮件报价)进行。如遇药品或输液液体市场价格浮动不大,并争得2/3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标供应商或生产企业同意,可适当向后推延并续标;如遇药品或输液液体市场价格浮动较大,并经一半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联合申请,可临时启动议标程序。如遇政府单品种药品或输液液体价格调整(如:最高限价等),调整后药品或输液液体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按政府统一调整规定价格执行。
(六)产品要求。供应商或生产企业所提供药品或输液液体必须是合法生产或代理的产品。
二、配套服务及附带条件
(一)甲方(采购方,下同)所需社区基本药物均通过集中议价采购,保证为乙方(供应商或生产企业,下同)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会。
(二)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完整的相关合法资料给甲方,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如遇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变更以及其它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在7日内与市社区零差率药品采购办取得联系,并提供书面依据和新的备案资料。如因乙方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而导致甲方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受到处罚,一切罚款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对中标所供药品或输液液体的质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药品或输液液体中,因药品或输液液体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到甲方就诊病人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四)为确保正常履约,乙方自愿向议价采购组织机构交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待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组织机构将保证金在3日内无息返还。
(五)乙方中标药品或输液液体必须按中标的药品或输液液体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价格和甲方采购计划数量供货,不得擅自改变,否则将全额扣留其履约保证金,并处上批货款总值30%的罚款。生物制品、直销产品、进口药品必须同时提供该批号的质检报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注册证(均盖有中标机构红章)。
(六)乙方无偿承担中标药品或输液液体的全程配送工作。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及后果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在接到甲方购货计划后,3日内送货到甲方药库(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只送货至负责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甲方必须做到有计划定期采购药品或输液液体,原则上每月发出采购计划最多不超过3次,最少不低于1次。具体限定日期另行协商。
(八)甲方在药品或输液液体验收入库时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提出退货的,乙方必须予以接受,并在3日内将合格产品送至甲方调换,不得影响甲方临床正常用药,否则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处上批货款总值30%的罚款。 甲方在药品或输液液体验收入库或使用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破损、短少,乙方应按实、及时调换、补足。
(九)乙方提供的所有药品或输液液体必须标明有效期限并与随货通行保持一致,否则甲方不予验收。乙方所提供药品或输液液体有效期不得低于6个月。
(十)对已入库药品或输液液体,甲方如要求调货、退货,应在有效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以前向乙方提出,乙方应无条件退货。
(十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药品购销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索要回扣或有意刁难乙方,甲方或甲方人员违纪、违规、违约的,乙方应向市社区常用零差率药品集中议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经查属实,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无故不参加集中议价,不接受、不配合有关部门针对药品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
2.违反规定,泄露与集中议价相关的商业秘密,收受供应商好处,影响议价公正进行的;
3.不按规定签订药品或输液液体购销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或在合同规定的购货渠道之外采购中标药品或输液液体的;
4.不经集中议价程序,擅自就社区基本药物同供应商或供货机构进行价格谈判的;
5.不按时支付中标药品或输液液体货款的;
6.违反《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大处方或将基本药物批发给其他机构,恶意扰乱基本药物供销秩序的。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议价投标资格,已中标需按规定履行的供货合同视为无效: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有关资料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3.中标后提供的药品或输液液体规格、数量、质量与购销合同不一致的;
4.向采购单位、议标专家组成员、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5.中标后无故弃标。
(十二)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政府政策性药品采购或价格调整,则按政府统一调整规定执行。
(十三)实行压批付款方式,甲方承诺于本批药品或输液液体送达入库时全额支付上批药品或输液液体货款,合同执行完毕后20日内结清所有货款。